外嫁女戶籍未遷出 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彭俊 2019-02-01 0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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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嫁女戶籍未遷出,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

  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何確定?近日,湖南省衡陽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民事監(jiān)督案件解答了這些問題。

  彭某,衡陽市祁東縣永昌街道辦事處某村民小組外嫁女,戶籍未遷出。其女兒易某現(xiàn)年4歲,隨母落戶。2011年12月,該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后陸續(xù)被征收四次,累計獲得征地補償款900余萬元。2012年12月26日,經村民討論后形成決議,該組外嫁女的子女未經本組村民或組上同意并簽字蓋公章的,本組不承認其為組上村民,不能參與組上任何分配。2015年4月11日,經全組村民討論,制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將獲得的土地補償款按人均7萬余元的標準予以分配,并規(guī)定外嫁女的子女戶口在本組,不得享受分配權。據此,村委會否認易某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為其不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

  該案經歷了祁東縣法院一審、衡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和再審。一審中,原告易某要求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征地補償款7萬余元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村民小組上訴,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易某的訴訟請求。易某申請再審,再審維持二審判決。易某于2017年6月向衡陽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院經審查,認為該案再審適用法律錯誤。

  易某系未成年人,隨母落戶。其母親為戶籍未遷出的外嫁女,易某是否具有落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從司法實踐來看,認定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主要看三個方面:一是戶籍;二是生活在集體經濟組織并以集體組織所有土地為生活保障;三是對集體經濟組織負有義務為補充判斷標準。本案中,易某基于戶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當其隨母親落戶該集體經濟組織時,就取得了成員身份。易某隨母親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納入其他社會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亦沒有獲得其他社會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更應該確認易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該案中,對補償分配方案的確定時間,雙方各執(zhí)一詞,集體經濟組織永昌街道辦事處某村民小組一方認為征地補償方案確定的時間為2012年12月28日,易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舉證證明方案確定的時間為2015年4月11日。檢察機關經審查,確定易某出生于2014年7月29日,戶口登記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時間為2014年9月29日。同時,檢察機關查明,永昌街道辦事處某村民小組制定《土地征收分配方案》的時間為2015年4月11日,即在易某出生及進行戶籍登記之后。由此應當認定易某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還依法認定補償分配方案中“外嫁女的子女戶口在本組,不得享受分配權”的條款,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總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既進一步明確了易某應當享有分配權,更從婦女兒童權益保護角度闡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分配方案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

  最終,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得到法院支持,易某享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權益得以維護。(檢察日報)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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