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開發(fā)商合同補償遭遇仲裁“難產”

編輯:彭俊 2018-01-15 09:21:27
—分享—

  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qū)一塊價值上億元的地塊,因當?shù)貒辆滞七t交地,通過招拍掛取得開發(fā)資質的地產商決定解除拿地和開發(fā)合同,但在申請按合同解除并獲得違約賠償時卻遭遇困境,重新仲裁的結果遲遲難出。

  據(jù)《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2011年3月,王昆擔任法人代表的晟恒公司投資8500余萬元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并以近1.3億元(含稅價)的代價通過招拍掛程序受讓營口西市區(qū)一塊土地,該地區(qū)目前處于遼寧自貿試驗區(qū)區(qū)塊。但是,因動遷未完成,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方,國土資源局未能按時交付土地,致使工程至今無法開工。而受讓方晟恒公司已經承受近6年債務壓力,如今晟恒公司已瀕臨破產。

  根據(jù)相關文件顯示,營口市西市區(qū)在2011年3月份承接了對該地塊的動遷任務,在其發(fā)給國土局的說明顯示:“該辦將對地塊實施拆遷,拆遷期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六個月亮地(即交付達到建設使用標準的土地)。”

  王昆表示,公司支付地價款項后久久拿不到地,國土局方面的主要理由就是動遷工作未完成。“國土局稍遲交地我能理解,但拖了將近6年,即使馬上自貿區(qū)開始建設,我也沒有能力繼續(xù)開發(fā)此地了。”王昆稱,公司此前投資資金中有數(shù)千萬來自借貸,近年來,光是償還利息已讓企業(yè)瀕臨破產。

  而根據(jù)土地出讓合同,若每延期一日,國土局需賠償?shù)貎r0.1%的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60日可以解除合同。

  晟恒公司曾向營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5年出具的仲裁結果顯示,國土局因單方面長期違約,不但需返還土地出讓金1.24億元,還應按照每日0.06%的標準承擔違約金,并賠償所繳納稅費以及大部分仲裁費用,西市區(qū)政府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當?shù)叵嚓P部門卻并未執(zhí)行該裁決。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月份發(fā)布通知稱,“對于仲裁,營口市國土資源局不服,提出了撤銷仲裁的申請,經營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裁決關于違約金的裁決是否偏高?并要求2016年2月19日前重新裁決。”但時至今日,營口市仲裁委員會依然沒有對該案件進行重新仲裁。

  為何裁定結果遲遲未出?營口市國土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土地糾紛案件已歸市政府相關部門協(xié)調處理,國土局需等待最新仲裁結果和市政府指示進行操作。該人士稱,“希望與開發(fā)商妥善處理爭議地塊問題,國土局方面將積極執(zhí)行仲裁結果。盡管市政府正面臨換屆,但遺留問題仍會處理。”

  營口市政府法制辦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證實材料反映情況屬實,目前正在協(xié)調處理,只等待最新仲裁結果出爐。

  營口市仲裁委人士則表示,土地受讓方(晟恒)要求的違約賠償和解除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的申請訴求,他們仍在審查評估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21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仲裁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曉武表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以通知形式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定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偽造證據(jù),二是隱瞞足以定案的證據(jù)。而本案中營口市中院在提出的理由為違約金偏高,不符合前述法律規(guī)定。記者 閆磊

編輯:彭俊

閱讀下一篇

返回南岳新聞網(wǎng)首頁